2018-07-2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8〕10号
(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通过,
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你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粤高法[2018]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你院请示中提出的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二、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 前款规定情形中,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秘书一处 2018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