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2
许多品茶爱茶的常州人都熟知一家茶馆名叫“溢壶茶”,这家茶馆不仅是完全出自常州本土,而且它与众不同。溢壶茶以茶为中心,又在茶餐饮、茶叶、茶具、茶楼用具配售、茶叶茶具的礼品包装印刷、茶文化知识技能宣传推广、功能茶配制等方面展开经营活动,还开办了一家专业茶艺职业培训学校。创立者佘志芬自1999年起连续多年一直担任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的理事会理事,经过近二十年发展,溢壶茶已在中国茶叶业界形成良好信誉及较高市场知名度,并连续多年被评为“全国百佳茶馆”、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优秀会员单位”等荣誉称号。
溢壶茶较早开展商标注册,并取得了第3775152号注册商标“溢壶”在第44类的商标专用权、第3775153号注册商标“溢壶”第41类的商标专用权、第3775154号注册商标“溢壶”第40类的商标专用权、第14435774号注册商标“溢壶茶”第35类的商标专用权、第14435816号注册商标“溢壶茶”第43类的商标专用权。
但溢壶茶积极的商标注册并没有阻止他人“搭便车”、“傍名牌”的想法。搜索百度,立刻跳出数十条全国各地的各种与“溢壶茶”名称相关的商家,而这其中没有一家有溢壶茶的官方授权。这些商家,有的将“溢壶茶”进行了删减、变形,从而产生似是而非的效果,有的注册了异地的相同字号,有的在网店名称中使用,可谓五花八门。这些行为是否侵权?溢壶茶能否有效维权?于是溢壶茶的创始人佘志芬向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建议。
火石知产团队帮助维权
现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火石知识产权团队的负责人刘昱律师当时为溢壶茶提供了系统维权方案,即根据每个可能侵权主体,首先从侵权行为方式区分相同商标侵权、相似商标侵权、字号不正当竞争侵权、其他不正当竞争侵权,以此排列优先顺序;其次根据侵权主体是否具有网络侵权行为,以有网络侵权行为优先打击;最后“以点带面”,先以单个案件胜诉判决促进其他案件诉前和解,以有效降低诉讼成本。
经过科学分析排序,最终选择苏州市的“姑苏区益壶茶茶楼”作为首案诉讼被告,并通过常州公证处将其侵权行为进行事实公证。该案中,原告常州市溢壶茶宴楼认为,被告姑苏区益壶茶茶楼未经相关商标专有权人即原告的许可,在原告商标专用权范围内,擅自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因被告注册成立前原告的相关商标及企业名称和字号已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而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擅自注册与原告商标和字号基本相同的字号,具有明显攀附原告知名度及“搭便车”之故意,恶意造成混淆以获取不当商业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伦理,给原告利益造成了较大损失,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最终判决,被告侵权成立,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该案的成功维权,为溢壶茶下一步全国性维权行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目前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火石知识产权诉讼团队正为溢壶茶逐步落实完成先前制定的商标系统维权方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为这家全国知名茶馆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