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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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会纪要》)已于2019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民会纪要》发布后即予以实施,即适用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
新浪股民维权平台维权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九民会纪要》的实施,对于证券投资者维权是重大利好。以前,证券投资者维权失败的原因主要在于两大争议焦点,1、虚假陈述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2、重大性事件的认定。《九民会纪要》以清晰的文字表达阐述了人民法院今后该如何审理这两大争议焦点。
01
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
虚假陈述揭露日和更正日在证券维权案件中具有决定意义,它关系到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投资人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才可能获得赔偿。
《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20条第2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时,一般会考虑揭露内容的相关性、揭露主体的权威性和揭露时间的首次性。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如下日期认定为揭露日: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公告日、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处罚决定书公告日、媒体揭露报道发布日、上市公司自行揭示日、监管措施决定公告日等,因为《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只是对虚假陈述揭露日下了定义,没有阐述虚假陈述揭露日的外在特征,即没有将揭露行为会对相关证券价格产生影响作为判断揭露日的主要标准。
《九民会纪要》【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虚假陈述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比《九民会纪要》(征求意见稿)中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规定,在发布实施的《九民会纪要》中,增加了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即要求人民法院今后在认定揭露日和更正日时,不以“镜像规则”为审判的必要条件,而要审判交易市场是否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即揭露行为会对相关证券价格产生明显影响作为判断揭露日和更正日的主要标准。
镜像规则:也称“完全一致规则”(ribbon matching rule),该规则要求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必须完全一致,而没有任何改变或限制。以前有法院没有将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公告日认定为揭露日,就是认为公告披露的被调查原因只提及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审理法院一般会以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公告内容与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一致、前后呼应为由,才能认定立案调查公告内容满足揭露内容的相关性要求,即将揭露内容的相关性作为判断揭露日的主要标准。
这次《九民会纪要》对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标准做出了清晰的界定,明确不以揭露内容的相关性作为判断揭露日和更正日的必要条件,而审查只要交易市场对相关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就应作为揭露日和更正日。
02
重大性要件的认定
《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
由此可见,构成虚假陈述的前提是“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且具体针对“重大事件”。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上市公司即便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经常以被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具备重大性,不会对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作为抗辩,从而逃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投资者则要举证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无疑增加了投资者举证的难度;当投资者不能举证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是重大事件时,审理法院很可能会认定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是重大事件,从而判决投资者败诉。
《九民会纪要》【重大性要件的认定】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重大性要件和信赖要件存在着混淆认识,以行政处罚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投资者的交易决定没有影响为由否定违法行为的重大性,应当引起注意。重大性是指可能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虚假陈述已经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一方提出的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不具有重大性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应当向其释明,该抗辩并非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加以解决。
可以看出《九民会纪要》明确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一方提出的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不具有重大性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只要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就认为是《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中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无须再举证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是重大事件。
律师总结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
《九民会纪要》强调“责任承担与侵权行为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相匹配,在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民事责任追究实现震慑违法的功能,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
《九民会纪要》的实施确保了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使上市公司意识到虚假陈述的违法违规行为会付出重大代价,从而促使其守法合规经营,无疑会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我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资本市场投资者加入到证券维权的行列,这是对证券投资者的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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