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3
章祥兵律师代理的长园集团证券索赔案件
获全国首批胜诉判决
文 | “星火”维权团队
★全文字数共有1435字 | 预计阅读时间为5分钟★
近日,长园集团(股票代码:600525)证券索赔案件获得重大进展。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星火维权团队负责人章祥兵律师代理的首批投资者诉长园集团证券索赔案件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这是该案获得的全国首批胜诉判决。
2021年9月13日至14日,深圳中院开庭审理投资者诉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该系列案原告共有417名投资者。2021年12月10日,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长园集团向各原告支付赔偿款合计5,317.01万元。
在深圳中院开庭时,鉴于到庭原告代理人人数较多,法庭根据各位代理律师和代理的案件数量及业内执业经验,选取了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等3人作为律师发言代表,出庭发表质证意见及代理意见。
庭审时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四个:
长园集团被处罚的行为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案涉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及基准价如何认定;
长园集团被处罚的行为与各原告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长园集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及具体数额。
就上述争议焦点,章祥兵律师认为:
证券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存在虚假记载。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已经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3月14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18年12月25日,基准日为2019年1月21日,基准价为4.56元/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赔偿若干规定》第18条之规定,只要各原告是在长园集团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揭露日之前买入案涉股票的,均应推定其是基于对长园集团所披露信息的信赖而买入股票。长园集团发布存在虚假记载的年度报告,该虚假陈述行为足以对各原告交易产生错误引导,即长园集团被处罚的行为与各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虚假陈述赔偿若干规定》第19条之规定,长园集团若能举证证明各原告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以及其他几种情形,人民法院才能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案长园集团并未举证证明。
庭审结束后,对于本系列案各原告的损失,深圳中院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就市场风险进行了评估核算。
12月10日,深圳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结合本系列案实施日至更正日期间时间跨度较长,长园集团在此期间的信息披露情况及股价表现、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及与损失之间的多因一果关系,并考虑虚增利润的比例较小等全案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在扣除系统性风险后,长园集团应当对各原告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深圳中院一审判决,章祥兵律师认为:在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买入长园集团股票,并在2018年12月25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星火维权团队
团队服务宗旨
诚信 专业 高效
“星火维权团队”是博爱星律师事务所专业化金融证券维权团队,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知名证券维权律师章祥兵律师领衔创立。专业代理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引发的证券纠纷;以及各类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产品维权等,每年承办案件数百件,维权总金额数千万元。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