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9
大型知识产权案件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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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某技术研究所(甲方)、上海某医院(丙方)与某制药公司(乙方)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左卡尼汀系列药品展开合作,三方协议约定:“甲方和丙方共同享有左卡尼汀系列药品的知识产权,乙方负责生产;合作协议期满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申报、转让、仿制、生产和销售左卡尼汀系列药品,否则构成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需将所有销售收入赔偿给甲方”。2009年12月31日,合作期限届满。经查,2011年3月1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间,制药公司违法生产销售左卡尼汀注射液多达7000余万支,技术研究所随即找到博爱星博税律师团队的周坚、蒋小俭、何德峰律师。
律师团队对医药行业的研发申请、临床试验、新药审批、药品生产等环节进行细致了解,并对合同法、知识产权法、药品生产管理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收集三方技术合作和制药公司违约的客观事实和相关证据,初步判断该制药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向委托人提出积极的诉讼方案,打消了委托人的疑虑。
2016年9月,技术研究所以制药公司为被告向江苏省高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赔偿金额达人民币8.88亿元。江苏省高院召开了庭前会议组织双方证据交换,并进行了数次听证、庭审,认真、客观审理本案,查清了三方合作、生产工艺、药品定价及被告违约等事实。近日,本所收悉江苏省高院(2016)苏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制药公司赔偿技术研究所8.88亿元。
该案于2016年9月立案,历时五年有余、历经多次庭审,争议焦点在于三方合作协议是否有效、被告是否违反协议约定、原告诉请金额是否应得到支持。法院认为,其一,原告为保证自身利益,约定合作协议期满后被告不得生产涉案药品并不存在不合理性,且合作协议实际已履行多年,表明被告认可协议约定,因此三方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其二,合作期满后被告擅自生产销售涉案药品,获取了相应利润,构成违约,应当依约承担支付赔偿金等违约责任;其三,被告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告举证证明的药品单价。最终,法院采纳原告方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违约属实,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委托人得知案件胜诉后,连连向同行和朋友称赞法律是公平的、法院是公正的,并对本所周坚、蒋小俭、何德峰律师过硬的专业水准和用心细致的工作态度给予高度评价,诚挚感谢博爱星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并表示将与律所继续展开深入合作。
众所周知,对于一项新药研发、上市,研发单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经过反复实验、临床试验等多道程序才能完成,能否成功的不确定性非常高,一旦新药上市,相关权利归属势必成为核心焦点。江苏省高院所作判决对于研发单位的权益保护具有典型意义,充分说明药品生产技术即便未取得专利权,也同受法律保护;权属归属属私权范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前提下,协议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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