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8
文 | 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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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7日上午,应常州市新北区市场监管局的邀请,我所兼职律师高军教授为新北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领导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简介》专题讲座。
高军律师首先剖析了行政性垄断的成因与危害,介绍了《反垄断法》中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制,指出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并重点围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缘起、公平竞争审查的法律与政策依据、公平竞争审查的原则和具体内容、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和程序,对《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2019年第6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规范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文件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介绍了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的流程、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及公众的参与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家咨询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与定期评估制度、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等制度。
高军律师特别强调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2022年修订后实施的新《反垄断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将公平竞争审查上升到法律层面,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同时,高军律师还介绍了《反垄断法》和国发〔2016〕34号文件中规定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应当承担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本次讲座内容前沿,政策文件解读精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听众增强了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理论和实务的理解,特别是增强了对规范增量政策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清理存量政策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公平竞争审查年度工作总结与定期评估制度、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的理解。
供稿 - 姚龙
编辑 - 姚龙
审定 - 高军